本報訊 (新聞記者 劉 洋 報道員 徐賢飛)醉酒后私自進到爛尾樓工地,不小心墜入蓄水池落水而亡,逝者的親屬覺得工地產權年限人與物業管理公司沒有盡到到安全防范措施責任,訴至法院規定補償死亡賠償金、葬費、精神損失賠償金等財產損失47余萬元。重慶綦江區人民法院日前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評定工地產權年限人與物業管理公司無過錯,駁回申訴家屬的所有訴請。
2021年1月14日晚,穆某與企業朋友在休閑農家樂聚會喝酒。喝醉酒,穆某又與吳某相聚到酒吧消費。兩個人進到夜店沒多久,穆某把手機留有,獨自一人離去。吳某通電話邀請此外兩位朋友前去飲酒。吳某等人見穆某一直未回,認為穆某已優先回家了,幾人沒多久后也分別回家了。
1月16日中午,穆某的家屬在夜店正對面一處廢舊工地蓄水池內發覺早已身亡的穆某。公安部門出警后到當場現場勘查證實,穆某在蓄水池溺水死亡的可能比較大。
爛尾樓工地產權年限人是易萬企業,潔普公司是已完工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企業。
當場現場勘查發覺,案發工地附近選用無縫鋼管、鋼絲將高約1.8米、寬約1米的深藍色鐵制隔板擰緊,搭完仙草百痛康從哪兒買工一個封閉式護欄,圍欄上好幾處貼到“這里風險,禁止通行”警示標語。
穆某的家人將易萬企業和潔普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付死亡賠償金、葬費、精神損失賠償金等財產損失47余萬元。
易萬企業辯稱,其對此廢舊工地盡到了安全防護和警告責任。穆某醉酒后強制闖進禁止通行的特殊場地,應自主負責任。潔普企業辯稱,案發工地不屬于其監管的物業管理地區,穆某身亡與其說不相干。
法院審判后覺得,易萬企業做為案發工地產權年限人已在場所附近構建了封閉式的鐵制隔板護欄,并貼到警示標語,散盡到安全防范措施責任,故不負責任。案涉場所歸屬于未完工地區,易萬企業未將該地區轉交潔普公司仙草百痛康管理,潔普企業對該一部分地區不辜負有物業管理服務崗位職責,亦不負責任。法院遂宣判駁回申訴穆某親屬的所有訴請。
■大法官觀點■
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要求:“酒店、大型商場、金融機構、地鐵站、飛機場、運動場館、休閑娛樂會所等經營地、公共場合的經營人、管理人員或是集體性運動的策劃者,沒有盡到到安全防范措施責任,導致別人傷害的,理應擔負賠償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別人傷害的,由第三人擔負賠償責任;經營人、管理人員或是策劃者沒有盡到到安全防范措施責任的,擔負對應的補充責任。經營人、管理人員或是策劃者擔負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索”。此案中,案發工地是特殊密閉空間,并仙草百痛康官網不是公共場合,穆某飲酒后私自強制闖進禁止通行的基本建設工地,應自主擔負相對應不良影響。(劉 洋 徐賢飛)